关于印发《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单位:

《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第二次修订)》《<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2021年第二次修订版)》《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已经学校2021年第2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苏教规﹝20203号)以及《盐城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所授学士学位名称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注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三十一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各二级学院院长,部分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教授代表,教务处、评估处、学科办、研究生处、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成教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他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根据《盐城师范学院章程》,二级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由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承担。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承担如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职责:

(一)讨论制定本学院各专业的《<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二)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学院初审情况并申报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受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以及学士学位补授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四)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在校学习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要求按照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条件者。

(二)查实有学术剽窃、学术造假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因考试违纪或旷课而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因其它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学位授予实施救济制度。我校普通本科生除因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所列原因未能授予学位者,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且未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不计在校期间休学创业以及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接受学士学位补授申请。

(一)考取研究生、公务员、村官或事业单位编制;参军、援疆、援藏工作或考取选调生者。

(二)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者;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含)者。

(三)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排名前三),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完成人),发明人单位名称均应为“盐城师范学院”。

(四)参加我校教师教学、科研项目或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以盐城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五)因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原因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通过回校课程重修的方式满足了第八条的相关要求。

(六)因外语或计算机水平未达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通过回校报名参加相关考试或取得相关等级证书后,达到取得毕业证书时同年本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十一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199117)精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中外合作项目出国学习者,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项目协议规定,及时审核毕业条件与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向教务处提交学位审核材料及初审意见,由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外国留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学位授予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连同相应的申请表一并提交至学校教务处(未通过初审的须注明具体原因并及时告知相关学生)。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学校教务处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复查。

第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将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一份随学位证书发放给申请人,另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六条 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均需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补授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原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于当年12月份将初审结果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学校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一份随学位证书发放给申请人,另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在表决学士学位相关问题时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表决结果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收到异议者的书面意见后进行调查核实,书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最终处理意见。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时,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作为本细则的必要补充,《补充规定》须明确本专业毕业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名称,并根据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明确本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对学分平均绩点的最低要求。同时,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本细则第八条的条款。各专业《补充规定》原则上每四年审议一次。如有变更,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将本细则及对应专业的《补充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以及转专业结束后一周内组织学生学习,学习后学生须在《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知情书》上签名确认并交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或电子存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分别在6月份、12月份两次审议讨论学士学位授予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2018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补授时限按原规定执行。学士学位补授条件及补授程序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执行。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学士学位授予及补授不再与学位申请者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挂钩。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施行中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精神予以处理,必要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附件2

《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2021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2021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作为《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的补充条款,具有与《细则》第八条所列条款同等效力。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对象为自2019年起所有进入(或转入)盐城师范学院各普通本科专业学习并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

第三条 《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补充规定按附件2.1执行。

第四条 《补充规定》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修订后按照新《补充规定》要求执行,原《补充规定》自动废止。

第五条 《补充规定》由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执行,由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1

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补充规定

2021年第二次修订版)

 

学院名称

专业名称

平均学分绩点要求

文学院

汉语言文学(师范)

2.72

汉语言文学

2.73

秘书学

2.88

汉语国际教育

2.82

广播电视学

2.8

汉语言文学(专转本)

2.92

播音与主持艺术

2.6

法政学院

法学

2.83

马克思主义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类)

2.93

外国语学院

朝鲜语

2.52

俄语

2.61

法语

2.61

翻译

2.47

商务英语

2.27

英语

2.44

音乐学院

舞蹈学

2.83

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

2.5

音乐表演

2.79

音乐学

2.79

教育科学学院

小学教育(师范类)

2.9

学前教育(师范类)

2.9

应用心理学

2.3

美术与设计学院

美术学

2.82

环境设计

2.81

视觉传达设计

2.92

艺术与科技

2.82

数学与统计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

2.58

数学与应用数学(乡村定向教师班)

2.29

信息与计算科学

2.41

统计学

2.61

应用统计学

2.32

金融数学

2.44

物理与

电子工程学院

物理学(师范类)

2.58

电子信息工程

2.55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2.55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2.55

 

历史与公共

管理学院

历史学

2.92

 

公共事业管理

2.96

 

行政管理

2.83

 

档案学

2.82

 

人力资源管理

2.82

 

化学与

环境工程学院

化学(师范)

2.65

 

应用化学

2.45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2.6

 

应用化学(D

2.35

 

材料化学

2.45

 

海洋与

生物工程学院

生物科学(师范类)

2.57

 

生物科学(师范类)X

2.31

 

生物工程

2.31

 

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

2.6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2.5

 

信息工程学院

物联网工程

2.45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2.47

 

数字媒体技术(3+4

2.23

 

数字媒体技术(嵌入式培养)

2.48

 

软件工程

2.2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4

2.23

 

城市与规划

学院

地理科学

2.86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2.58

 

海洋资源开发技术

2.53

 

测绘工程

2.55

 

药学院

制药工程

2.55

 

生物医学工程

2.55

 

生物制药

2.55

 

商学院

会计学

2.7

 

会计学(对口单招)

2.5

 

旅游管理

2.69

 

市场营销

2.61

 

国际经济与贸易

2.65

 

物流管理

2.6

 

金融工程

2.7

 

财务管理

2.7

 

电子商务

2.45

 

会计学(专转本)

3.16

 

市场营销(专转本)

2.98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转本)

2.65

 

旅游管理(专转本)

2.69

 

湿地学院

生物技术

2.31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2.31

 

 

 

附件3

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办﹝20206号)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苏教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申请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的学习,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成绩良好,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或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工作。

(三)各门学位主干课程考核成绩须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四)非英语类专业的学生,在籍期间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且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或在20214月前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中成绩达到40分(含40分)以上)。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每年1次,在每年9月份进行。

(五)英语类专业的学生,在籍期间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达到40分(含40分)以上;

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考试每年1次,与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同期进行。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一者。

(二)查实有学术剽窃、学术造假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其他不符合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 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主管部门,教务处应会同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各项工作,教务处委托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申请工作。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流程:

(一)凡拟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的当年,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对拟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及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

(三)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将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报送教务处复审。

(四)教务处复审后,会同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注明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六)我校已毕业学员除因第四条第一、第二款所列原因未能授予学位者,取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达到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补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否则不再补授。

(七)学校每年六月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工作,每年十一月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补授申请工作,凡逾期未申请者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学校将严肃处理,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盐师院学位办﹝20191号)中的《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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